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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宅产业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 2016/4/19 12:55:33 来源 : 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   【字体: 【打印】
 

湘建房〔2014〕199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宅产业化基地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房地产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各科研设计、施工、生产制造等相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省住宅产业化发展,加强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发挥示范、引导和辐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15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湘政发〔2014〕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住宅产业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住宅产业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省住宅产业化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15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湘政发〔2014〕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住宅产业化基地的建立、认定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住宅产业化基地的统一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湖南省住宅产业化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湖南省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指导工作。

(一)制定和颁布有关住宅产业化基地规划、建立、认定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受理住宅产业化基地的申请,并组织专家评审;

(三)对住宅产业化基地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四)对住宅产业化基地进行宣传推广。

第二章 目的和任务

第四条建立住宅产业化基地的目的。

在住宅建设、住宅施工、部品生产、技术研发等领域培育和发展一批符合住宅产业化要求,产业关联度大,带动和辐射功能强的龙头企业,有机整合住宅产业链条,带动行业健康发展,促进符合“五节一环保”(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时、环保)要求的住宅产业化成套技术与建筑体系在我省的研发、生产、应用,逐步提高我省住宅产业的标准化、工业化、产业化水平,促进住宅建设方式的根本转变,全面提升我省住宅建设的品质和性能。

第五条住宅产业化基地的任务。

(一)以建设“五节一环保”和绿色住宅为目标,逐步实现住宅设计标准化、部品部件规模化、建筑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建设管理信息化。

(二)在我省建立由科研、设计、装备、部品生产、建筑施工、装修装饰、物流、物业等企业组成的住宅产业化联盟(集团),发挥产业化基地的示范、引导和辐射作用。

(三)利用基地的资金技术人才优势,在我省探索住宅产业化“集团+园区+项目”的全产业链的“湖南模式”,协助政府建立住宅产业化技术标准体系。

 (四)支持和引导住宅产业化基地的先进技术、科技成果在住宅产业化示范工程中推广应用,形成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相互促进的市场推进机制。

(五)逐步建立集住宅产业化技术研发和住宅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展示、集散、经营、服务为一体,具有国际一流水平、产值过千亿的可持续发展住宅产业集群。

第三章 类型和条件

第六条申报住宅产业化基地的类型:

住宅产业化基地分为研发型、生产型、应用型、综合型四类。

1.研发型。以研究开发符合住宅产业化要求的住宅建筑体系和住宅部品体系为主要业务的科技型企业或研发机构。

2.生产型。以生产住宅部品部件为主要业务,具有较强的生产能力、较大的供应规模、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产品具有节能环保性能,符合我省住宅产业化质量要求。

3.应用型。以推广应用符合住宅产业化要求的先进技术、成果为主,建设规模较大,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住宅产业化项目。

4.综合型。以设计、开发、生产、施工等产业链上的企业联合组成的住宅产业化联盟。

第七条 申报省住宅产业化基地的要求及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第六条其中一种类型。

(二)申报单位应根据自身条件及优势,并结合国家和我省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政策要求,编制发展规划,提出具体的发展目标、技术措施、保障条件及实施计划。

(三)申报单位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四)申报单位的关键技术与成果应符合国家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适应城乡住宅发展需求,符合“四节一环保”的要求,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较高的系统集成,技术成熟可靠,便于推广应用。

关键技术主要包括:

1.新型工业化住宅建筑结构体系;

2.符合国家墙改政策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和成套技术;

3.符合国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4.满足国家节能要求的住宅部品和成套技术;

5.符合新能源利用的住宅部品和成套技术;

6.有利于水资源利用的节水部品和成套技术;

7.有利于城市减污和环境保护的成套技术;

8.符合工厂化、标准化、通用化的住宅装修部品和成套技术等。

(五)申报单位近五年内有住宅产业化项目业绩(以建筑施工合同为考核依据)。

            第四章 认定和管理

第八条 申报省住宅产业化基地实行自愿申报。申报单位应填写《湖南省住宅产业化基地申报表》、编制《湖南省住宅产业化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所在市州住宅产业化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会同申报单位所在市州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论证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予以认定。

第十条 《湖南省住宅产业化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为:单位概况;产业化基地实施的基本条件与优势;产业化基地实施的主要技术内容;产业化基地实施的总体目标和发展规划;主要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分析;产业化辐射效果及示范作用;产业化基地的组织管理与计划安排;产业化基地实施的政策保证措施;产业化基地实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

第十一条 对批准实施的住宅产业化基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指导,并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批准为湖南省住宅产业化基地的企业优先申报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

第十二条 对已经批准的省住宅产业化基地,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的,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处理意见。对不能按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的,或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当地住宅产业化主管部门提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其省住宅产业化基地资格。

第十三条 对认定为省级住宅产业化基地的企业,享受《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5日起试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