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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 : 2013/3/6 17:18:52 来源 : 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   【字体: 【打印】

 

湘建房函[2012]313号

 

各市州房地产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资质审查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湘建房〔2011〕196号)、《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湘建房〔2012〕58号)等规定,现就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企业资质审查有关事项

(一)办理资质延续、升降级、年审事项的企业资质申报表应通过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相应栏目打印。

(二)新申请资质的企业,需在资质核准后领取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登录名和登录密码,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录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网站(网址:http://www.hunfdc.com/)进行企业注册,如实填报本企业信用信息。

登录名和登录密码领取地址: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长沙市韶山北路338号华盛花园1楼)领取;物业服务企业在各市州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须提交已竣工项目和在建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提交材料复印件的,应当经过核验并加盖印章。复印件盖章位置原则上应在原盖章位置附近,印章要清晰。复印材料不得涂改,原件确有涂改的,复印件要在原涂改位置加盖印章。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延续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并经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后,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延续申请。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我厅不再受理延续申请,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二、严格做好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各市州、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一)审核信用信息。按照《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对规定企业上报的信用信息,要认真及时审核,确保信用信息填报及时、准确、完整;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报。

(二)规范申报材料。按照资质申报的有关要求,认真核验企业申报材料,确保材料齐备、清晰、有效、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明确初审意见。按照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初审职责,对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等进行审查,明确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资质申报表中注明。不同意的,应说明原因;有特殊事项的,需专函说明。

(四)提高工作效率。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要求,按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及时将初审合格企业的申报资料报送我厅。房地产开发四级(暂定)企业申报纸质资料由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地产  资质  通知


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

 

一、材料目录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告(附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身份证复印件;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及物业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七)近年来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复印件(年限根据企业申请的资质等级而定);

(八)近年来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复印件(按项目组卷,年限根据企业申请的资质等级而定):

1.已竣工项目,须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2.在建项目,按项目实际进度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并附项目进度说明。

(九)已竣工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按项目组卷)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在建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按项目组卷)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新申请资质的企业提供第1、3、4、5、6项资料。

二、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书写(填写)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不得提交扫描件,必要时可提交原件。

(二)要规范材料复印件盖章。提交材料复印件的,应当经过核验并盖章。根据具体材料和各地实际情况,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盖章:

1.由政府部门核发的许可、备案材料,加盖相应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由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加盖相应部门公章;由社会机构出具的材料,加盖该机构公章;企业内部的文件资料,加盖企业公章。

2.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验材料后,在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相符”的行政许可专用核验章。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验章参考样式:

经核对与原件相符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核验章

审核人:×××

3.地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对相关存档资料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该机构公章或查档业务专用章。

(三)申报材料只需报1套,上报后一律不再退还。请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企业根据需要做好有关材料的备份、存档等工作。

(四)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1.材料目录(一)项单独放置,不和其他资料合订。

2.综合卷:材料目录(二)、(三)(四)、(五)、(六)、(七)项和(九)项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执行情况报告并成综合卷。内容多的,可分册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3.业绩卷(项目资料按单个项目组装):

(1)已竣工项目:材料目录(八)项中的“1.已竣工项目”资料及(九)项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

(2)在建项目:材料目录(八)项中的“2.在建项目”资料。

业绩卷的已竣工项目业绩和在建项目业绩分别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4.综合卷、业绩卷采用A4纸装订成册,软封面封底,每卷应有标明页码的目录,逐页编写页码。综合卷中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应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企业在册有职称专业人员名单顺序,一人一套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