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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 2016/4/19 12:48:59 来源 : 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   【字体: 【打印】
 

湘财201442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

为推进全省新型城镇化建设,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423

 

 


附件

 

湖南省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城镇化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湘发20126号)、《湖南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实施纲要》(湘政发201237号)、《湖南省十二五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湘政发2012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合规范省级财政引导资金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58号)以及《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380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我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引导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引导资金年度预算,下达预算指标及拨付资金,监督检查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申报、评审和确定,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工作考评方案并进行量化考评,组织项目评审,抽查验收已完工的项目。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安排原则

第四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我省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县市区和村镇规划、历史文化资源和传统村落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利用以及省级相关的重要规划、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建设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补助。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安排使用原则:

(一)规划先行,注重引导。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要求。对无规划或规划到期未修编的城镇和风景名胜区,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引导资金主要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优先安排关系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用于支持省政府确定的与新型城镇化相关的重点示范工程。

(三)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立足本地实际,尊重客观规律,重点用于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新型、优势和重点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下半年确定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方向,每年年初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全省范围内发布,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七条 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由各市州、省直管县根据当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统一申报。其中:城镇、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项目由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含城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申报;县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项目由市州、县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申报;镇区(集镇)给排水、传统村落保护等专项规划项目由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按职能职责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申报;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利用项目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申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31日前汇总所辖省直管县市当年度项目,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申报基本信息表;

(三)项目实施方案;

1.项目基本情况;

2.项目规划批复情况;

3.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4.项目投资概算及筹资措施;

5.项目实施的预期绩效;

(四)城镇、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批准文件;涉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还应提供相关专项规划批准文件

(五)其他资料。

第八条 省本级负责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申报。

第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制订评审办法(评分标准),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专家评审,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和项目答辩。具体程序为:

(一)项目初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专家审查。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评审。立项评审包括专业技术审查和财务预算审查。对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项目或有关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和项目答辩。

(三)项目审定。专家组综合对评审项目给予评分排序,并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和建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库。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根据资金规模从项目库中选定当年支持的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据此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等及时申请拨付补助资金,由市州、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复核无误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严格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州、省直管县市指导项目实施单位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由各市州、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和规定,统一组织规划设计、招标、项目实施及验收。

第十四条 市州、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次年3月底之前,将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备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各市州、省直管县市以后年度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引导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55日印发